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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律师论坛2021第27期同一控制下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7879    发表时间:2021-01-15 09:17:59


无为律师论坛2021第27期

无为律师事务所,宸坤律所许复敏电话18226167968

一、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属于资产重组,可以按照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货物转让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 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属于企业重组业务,因此企业可以考虑适用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财税(2014)109号的“资产划转”处理。无论选择哪种处理模式,在合并时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特殊性税务处理

咨询问题,属于“同一控制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满足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 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资产划转处理

由于合并双方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满足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无为市专业律师许复敏,电话:18226167968,无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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