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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利率适用法律分析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4021 发表时间:2020-11-09 10:28:18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利率适用法律分析
专注领域律师:许复敏,电话:18226167968
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头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予以重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原2015年9月1日生效的《头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后两个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不同规定,那么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果遇到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利率规定系月利率3%,借款人也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利息,尚后部分利息未能支付的,如何处理?根据笔者司法实践处理如下:
一、对已经支付的3%利息不再追究,视为出借人的合法利息;
二、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规定的利率,以LPR四倍计算,根据目前为年率15.6%。
有当事人质疑:既然2020.8.20之后规定利率上限为LPR四倍,那么过去支付的3%的利息,超过LPR四倍的应该予以返还,笔者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当时按照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既然已经支付,新发不应该溯及既往,应该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没有支付,虽然约定月利率3%,未能成就当时法律规定,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履行,那么2020.8.20之后应该LPR四倍来重新计算。
案件经典:电子病历鉴定,转院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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